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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市住建局印发《苏州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点击次数:1196

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市住建局印发《苏州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住建局对原《苏州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中信用评价标准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苏州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苏住建规〔20164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本市及外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市区(含姑苏区、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下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吴江区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使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表彰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等方式。

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内容录入、申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注册地在各县级市、吴江区的企业,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市住建局审核确认;注册地在苏州市区及外地勘察设计企业,由市住建局初审、审核确认。

不良信用信息,由做出处理决定的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采集、录入,市住建局审核确认。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由市住建局直接采集确认。

第八条 资质初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在建设工程活动管理中确认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通报当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将采集的或相关部门通报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库。

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以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通知、通报、通告、公告、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向审核部门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当地勘察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述材料一个月内进行查证处理,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或取消。

第十条 “苏州市勘察设计行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为全市统一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录入、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各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核定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每年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进行考核评价,评价周期为每年11日至1231日。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评价按照《苏州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见附件)进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信用信息的变化而动态变化。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企业信用评价分值在信用基本分(100分)基础上,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的方法产生。新申请企业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基本信息填写完整且真实有效地可获得信用基本分100分。

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计;同一事项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多的计。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D级(信用较差)四个等级。

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定期依照企业年度信用分值,按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两个类别,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考核评级。其中,A级得分为≥120分、B级得分为100119分、C级得分为8099分、D级得分为<80分。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可根据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及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对《苏州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布

第十七条 经确认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不良行为信用信息以及经核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由市住建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相关职能部门,作为相关职能部门日常监管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正常公布期限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公布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

第五章 评定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中,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评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在资质核查、日常监管、动态核查、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为D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视具体情况予以警示约谈、通报批评、限制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等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五条 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