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住建建〔2018〕40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认真做好建设工程年终结算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相关建设、施工、造价咨询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6〕297号)等文件精神,确保住建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做好建设工程年终结算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受委托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的造价咨询企业,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中关于结算审核期限的规定。
二、凡在2018年11月20日(含)前,造价咨询企业已收到完整结算资料的,应在2019年1月20日前完成审核。
三、2018年11月20日之后收到结算资料、春节前难以完成结算审核的项目,造价咨询企业应抓紧时间审核,发承包双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造价咨询企业应针对性地出具阶段性成果报告,为年终结算提供有效依据。
四、在苏承接业务的市外造价咨询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结算审核工作并按规定备案。否则,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通过行业监管措施向社会通报。
五、建设、施工、造价咨询企业三方,在工程结算中要密切配合,充分认识做好年终结算审核工作对于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促进建筑市场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各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核程序,计价依据应充分、合理、合法。临近年底,审核时间紧,任务重,更要注重咨询质量,切实落实质量控制制度,真正维护好发承包双方的合法利益。碰到疑难、纠纷问题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得到答复后及时解决,不得拖拉、推诿。
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在结算审核完成后,相关款项应尽可能在2019年1月25日前足额支付到位;如果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恶意拖欠工程款,从而引发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造成群访事件的,将作为建设单位不良信用予以记录,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七、各级造价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年终结算工作的监管力度。因造价咨询企业或其从业人员原因,造成咨询质量问题或时间拖延的,应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八、建设单位自行办理结算审核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