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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5月1日起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

文章作者:苏州市政府网 点击次数:2109

         2017年5月1日起,苏州建筑业农民工将实行实名制,施工企业要为招用的农民工个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并按月支付,未实行实名制管理行为的企业、单位,将按照失信行为性质给予相应的惩戒,这是即将实施的《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此举将惠及我市建筑行业30多万一线外来务工人员。
昨天(4月20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关于印发该细则的通知,要求完善建筑从业人员信用体系,规范全市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开工前须上传人员基本信息
未录入考勤系统者不得进场

  细则明确,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将本市在建项目的建筑业劳务务工人员基本信息、项目信息、考勤记录、工作量结算记录、工资支付信息、工人信用信息等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进行动态记录,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用工管理及工作量结算工作,最终将工资发放到务工人员本人,从而保障工人权益,规范企业用工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的管理制度。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农民工实名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完成施工现场考勤管理设备的安装以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上传,在工程项目开工后对农民工进行日常考勤记录,并与苏州市实名制系统平台完成数据对接。施工过程中,如果有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施工企业应当及时通过实名制系统进行更新。例如,有人员撤离现场的,应在3日内将撤离信息录入系统,而新进人员未录入系统前不得进场。

  工程款拖欠不成为拖欠工资理由
总承包企业要承担全部支付责任

  根据细则,工资支付各方将各负其责。首先,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其次,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而且,施工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承担还要承担举证责任。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无法履行实名制管理的,将予以相应处罚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将专业承包活动纳入总承包合同内容后另行指定承包人,实际未由总承包单位履行或管理的,如通过查证工程款往来记录、纳税记录、民工考勤和工资支付记录等,事实明确的,认定为建设单位的违法发包行为。

  开设工资专用账户按月发放
劳资专管员姓名在维权告示牌公示

  细则规定,农民工工资要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农民工个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开户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要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都应当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每月及时确认进度产值,并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企业工资专户存入不低于当期工程款20%的专户资金;应发工资高于当期工程款20%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工资专户。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向工资专户注入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根据细则,用工企业应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经工人同意可每月暂付部分工资,支付额不得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但在工人退场、工程结束或其他重要节点,应及时结清工作量,足额支付剩余工资。对于工期不足1个月的临时性用工,可以现金方式支付,并做好书面记录,在工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结清。
细则还明确,被认定为未实行实名制管理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单位,将按照失信行为性质给予相应的惩戒。其中,对于房地产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将在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预售许可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方面作出相应限制。